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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教育教学处 来源:教育教学处 点击量:1020 发布时间:2006/7/6 0:00:00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国内外(境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校的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的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充分发挥这部分宝贵资源的效益,以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赠仪器设备范围 

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和所属学院(中心)及单位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范围,个人接受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如属上述范围的,也应纳入本管理办法。 

二、受赠仪器设备产权 

上述范围的捐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温州医学院,均应挂靠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账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捐赠仪器设备产权、转赠、转卖与报废。 

三、受赠仪器设备管理 

1 、学校和所属单位正式接受捐赠,须由本校接受捐赠学院(中心)及个人或单位向设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温州医学院接受设备捐赠审核表》。设备主管部门对相关条件(性能指标)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确因非主观因素未能事先办理审核手续,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接受单位和个人也应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汇报,补办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和港口的滞保金、仓储费等,均由接受学院(中心)、单位或个人自理。 

2 、国内外(境外)捐赠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设备主管部门办理。 

( 1 )受赠单位将赠送物品清单及赠送函(函中要注明为何赠送,赠送物品价值等设备主管部门。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拟文,并报学校发文,报有关部门审定接受赠送。 

( 2 )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赠送物品的免税手续。 

( 3 )赠送物品到校后,必须入学校固定资产。 

( 4 )在办理捐赠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接受捐赠院(中心)单位或个人支付。 

3 、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使用学院(中心)、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由设备主管部门编号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并在经费来源一览里注明 “ 捐赠 ” 字样,纳入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 、技术验收:对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使用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及附加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填写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字后存档。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属运输中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主管部门和接受捐赠学院(中心)及单位向运输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等手续。 

5 、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到货前,应落实好配套措施,如人员、房屋、水电供应及正常运行的有关必要条件。 

四、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逃汇、骗购外汇的; 

2 、偷税、逃税的; 

3 、进行走私活动的; 

4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做他的 

5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致使捐赠设备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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