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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教育教学处 来源:教育教学处 点击量:1113 发布时间:2006/7/6 0:00:00

各部(处)、学院、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正式建制的校级或学院(部)级的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主要用于实验设备购置、更新及实验室改建等。 

二、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在兼顾一般、保证教学的前提下,对重要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入,投入一个,建成一个。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中引入因素法,基础课实验室考虑学生人数、专业技术基础课及专业实验室考虑专业性质及个数,条件成熟时引入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三)讲究效益的原则:各院(部)都应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和实验室的使用率。学校将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年或上期的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益将作为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适当超前的原则:在满足教学实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实验室尤其是专业实验室可以在技术上考虑适度的创新性和超前性。 

(五)资源共享的原则:各学院(部)内部必须认真整合资源,坚决打破教研室之间(实验室)之间的壁垒,实现资源的最大程度共享,同时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和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体制,组建学院(部)级实验中心(室),并由学院(部)级实验中心(室)统一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各学院(部)之间必须打破界限,做到资源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重复购置。 

三、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申报 

(一)各院(部据其《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建设项目认真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按照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填写《温州医学院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申报书》,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初审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查批准。 

四、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实验室专项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院(部)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 

(二)使用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购置实验仪器设备时,必须符合立项项目内容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报《温州医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论证。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务处将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 

(四)建设项目若终止执行或在进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应及时将原因及调整意见书面报告教务处。调整建设项目内容需办理申报手续。 

(五)每年年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如实验项目的改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实验教学改革的成绩等。凡效益不明显或无效益报告的项目,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终止本年度该院 ( 部 ) 剩余经费,停拔下年度该院 ( 部 ) 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不合格的将按照《温州医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给予处理。 

本办法由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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