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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案、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案、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案

作者:郑逸灵 核稿:宫乾 虞瑞龙    文章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务部)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6/1/15 14:06:20

案例一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

主要违法事实:

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第()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4

 

 

案例二医院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案

主要违法事实:

医院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及未按规定告知病情和医疗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36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6

 

 

 

案例三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时间超过三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7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9

 

 

 

案例四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主要违法事实:

医院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病历,该院肾病科(周围血管病科)患者朱某某2025422日的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手术记录无主刀医师签名,未规范记录手术者及助手姓名。该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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