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2025年第四季度浙江省卫健系统行政处罚汇总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执院要求,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红线底线意识,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信息,特汇总2025年第四季度(10-12月)卫健系统处罚情况,供各科室参考,引以为戒。
| 2025年第四季度浙江省卫健系统行政处罚汇总 | |||||
| ·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情况,2025年第四季度(10-12月)共计行政处罚 91 件,其中医疗相关的 58 件,详细分布见下表。 ·在所有医院、诊所相关的行政处罚中,选取了各地频次较高的事由,可以看到各地的执法重点有所不同,总体频次最高的事由是“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特别是消毒相关)”。 | |||||
| 序号 | 处罚机关 | 季度 总件数 | 医疗相关件数 | 频次较高的处罚事由 | 涉及法律法规 |
| 1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 10 | 7 | 1.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4) 2.未按规定保管、填写病历资料(2) 3.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1)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 |
| 2 |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 3 | 3 | 1.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1) 2.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3.未经批准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 3 |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 | 7 | 5 | 1.在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厦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案(3) 2.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2)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
| 4 |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 | 5 | 5 | 1.未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2) 2.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2) 3.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1)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 5 |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 | 17 | 7 | 1.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4) 2.非医师行医(1) 3.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1) 4.未按规定厦行告知义务(1) |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操作规范》(WS310.2-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6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 3 | 3 | 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3)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7 |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 17 | 14 | 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4) 2.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等(4) 3.非医师行医(2)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 5.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1) 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1) 7.《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校验(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十六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三十八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 |
| 8 |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 | 9 | 4 | 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3) 2.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9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 | 10 | 3 | 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 2.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校验案(1)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10 |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 | 2 | 2 | 1.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2.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和检查(1)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四十一条 |
| 11 |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 8 | 5 | 1.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等(3) 2.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1) 3.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1)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抗菌药物临床医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2016)、《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合计 | 91 | 58 | |||
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务部)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