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
学校制度
温州医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作者:教育教学处 来源:教育教学处 点击量:1821 发布时间:2007/7/6 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作风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依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通过有条件的实验独立设课和改课程 “ 分学科教学体系 ” 为 “ 学科群教学体系 ” ,构建和完善 “ 课程内实验 — 独立设课实验 — 集中综合性实验 ” 三个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各模块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各不相同。 

(一)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二)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独立设课实验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公开出版(或温州医学院校内实验指导书)的实验教材和完善的实验考核制度。 

(三)集中综合验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群为起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以综合、设计性实验为主。 

鼓励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面向学生开设公共选修实验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 30 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原则上应单独设课。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或教学改革)需要增减学时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课应由院(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导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课程为单位。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1 、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 、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 、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 、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 、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学院会同实验中心(室)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六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和耗材、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应当选取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规定管理。教研室主任应会同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审定其内容,以确保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质量;同时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原则上要求使用近三年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四章 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不断优化、更新,提高实验教学内容的起点,设置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动模仿到主动设计以及综合运用,形成具有基本性实验、提高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不同层次所组成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对投资成本高(高价值设备、高材耗和高能耗、学生受益面小),而又不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的实验内容,不宜作为本科实验教学内容,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通过仿真或虚拟实验等辅助手段来实现。 

第八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一般每个实验单元时间为 2-3 小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每年的 11 月底前各实验室认真填写本学年所开设的实验项目,并报学校教务处实验管理科汇总。 

第九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教研室或实验室的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预做或试做记录、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以及仪器设备配置和耗材费用情况,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学院(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变更,否则视同教学事故论处。教研室或实验室的书面申请应在实验开出学期的上学期的第十周前提出,否则学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实验项目变更或新增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实验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二)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四)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可以是实验方案的设计,也可以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学生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运行,以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同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六)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重,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必须占所有实验课程的 80% 。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实验项目卡。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确定,各学院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及已批准的变更、新增实验项目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实验开课计划。教务处汇总开课计划后,由实验管理科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及已批准的变更、新增项目进行校对,交教务科制定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经教务处长签字后,通过学期教学任务下达会议下达至相关学院和实验中心。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和实验中心接到通知后,要尽快以教学任务书形式把教学任务分解,并具体落实到有关的实验室、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教务处在每学期的中期以前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教学进度表报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的要求,实验中心(室)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试剂的准备工作,需要申购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试剂及实验动物必须在第十五周以前将计划一次性报到实验管理科,逾期实验管理科不予接受。对实验教学正常秩序造成影响的,按《温州医学院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学校教学任务调整而造成的临时申购计划,应填写《温州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和耗材临时申购申请表》在第一个实验项目开始的三周前报到实验管理科,并附上教学任务书。 

第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课,并按课程表和进度表授课。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学院(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教学文件和实验挂图、教具。 

第十五条 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原则上要求公共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 l 人/组,专业基础课实验 2 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课、学科选修课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总结经验,建立实验教学档案。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教学秘书(规模较大的院(中心)可设兼职实验教学秘书)和教务干部应协助院(中心)领导和实验中心(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实验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结果等多种方式。 

(一)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态度。 

(二)操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三)卷面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四)提交实验结果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第十九条 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实验教师根据课程的要求,自行决定实验考核方式,实验成绩应占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 40% )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 学院或教研组室可根据实验课的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 ] 。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 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考试或卷面考试,并单独记载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集中综合性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实验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或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结果,集中综合性实验的成绩单独记载,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 1/3 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 

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温州医学院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经院(系)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七章 对实验室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主讲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六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所准备的实验要预做,并认真做好记录。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讲稿和教案。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应以课程为单位组织所有实验指导教师对每个实验尤其是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进行预做,并认真做好预做和集体备课的记录。每次实验之前,实验指导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十八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抓好考勤记录、检查学生预习记录、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和方法做系统讲解、提问学生、操作指导、实验报告、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并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迟到 15 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实验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实验教师讲解要少而精,做到因材施教,启发诱导,精心指导,循序渐进,教书育人,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条 实验教师应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平时成绩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和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老师,服从分配。 

第三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要穿好白大衣,不得穿背心和拖鞋;除了一般的学习用品外,其它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未经预习或无故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指导人员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 

第三十五条 保持实验室的严肃、安静、清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不得乱倒乱扔废液、废物。 

第三十六条 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节约实验药品、材料。不得将公共财物偷带出实验室,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 ( 尤其是接触有毒有害及病原菌的实验 ) ,如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如因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要求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学生应备有专用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是原始性记录,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验结果(原始性记录)须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认可并签字。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实验完成后,应将仪器、工具及实验场地等进行清理、归还,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值日生应做好实验场所的清洁卫生,关好水电门窗。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按时交给实验教师,不得抄袭或臆造。实验报告是实验完成后的全面总结,它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和装置、实验条件、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实验报告一律用钢笔书写,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要求文字书写工整,不得潦草;作图规范,不得随手勾画。原始记录应与实验报告一并上交,凡无经实验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者,按没参加本次实验处理。 

第九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四十二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 、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 、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 、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 、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十章 实验教学档案 

第四十四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它又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干部、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形成制度,要充分利用档案资料,积极发挥实验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材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资料。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实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实验室规则等。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在用工具、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课授课计划表、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实验课表、实验教师教案讲稿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实验课记录、实验报告样本、实验教学抽测、考试试题、试卷、学生成绩单、参考书、实验教学研究论文等。其他资料包括实验室仪器一览表、实验室家具一览表、实验室在用工具一览表、实验消耗材料统计表、仪器设备使用和保养维修记录、仪器设备验收单、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实验室活动记录、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人员培训和进修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记录、实验室安全记录等。 

第四十六条 由实验管理科负责实验教学各种表格、卡、本、单的设计、制作工作。实验室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一章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校对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权威化建设,建立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学校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学校实验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各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各实验中心(室)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学院或实验中心,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继续加强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五十条 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情况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对学院、实验中心(室)的学期与学年度的考评,其业绩直接与教学评优和效益挂钩。 

第五十一条 学院和实验中心(室)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五十二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教材、建设、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十三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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