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警示教育】2025年第三季度浙江省卫健系统行政处罚汇总

作者:郑逸灵 核稿:宫乾    文章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务部)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5/12/19 9:08:04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执院要求,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红线底线意识,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信息,特汇总2025年第三季度(7-9月)卫健系统处罚情况,供各科室参考,引以为戒。


2025年第三季度浙江省卫健系统行政处罚汇总
·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情况,2025年第三季度(7-9月)共计行政处罚 99 件,其中医疗相关的 44 件,详细分布见下表。

·在所有医院、诊所相关的行政处罚中,选取了各地频次较高的事由,可以看到各地的执法重点有所不同,总体频次最高的事由是“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序号处罚机关季度
总件数
医疗相关件数频次较高的处罚事由涉及法律法规
1杭州市卫生健康委971.超范围执业(3)
2.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1)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
2宁波市卫生健康委11非法行医(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五十九条
3温州市卫生健康委11111.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5)
2.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
3.在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厦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2)
4.非法行医(1)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案(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九条
4湖州市卫生健康委1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七条
5嘉兴市卫生健康委2681.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3)
2.非医师行医(2)
3.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1)
4.未经诊所备案开展诊疗活动(1)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1)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操作规范》(WS310.2-2016)、《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50-2020)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五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6绍兴市卫生健康委10//
7金华市卫生健康委146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2)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1)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8衢州市卫生健康委33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
2.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七条
9舟山市卫生健康委170//
10台州市卫生健康委00//
11丽水市卫生健康委1671.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6)
2.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第五章预防接种实施3.1.1

合计9944


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务部)

2025年10月15日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 【法律学习】2025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来啦

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23 © 版权所有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技术支持: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信息管理处 联科科技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