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案例:某医院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案
案件名称:某医院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案
主要违法事实:
1、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某医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某医院未使用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3、某医院未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4、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某医院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分别于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2月16日依法责令某医院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2日和2024年12月19日经行政执法人员复查,某医院已改正了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未使用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未对部分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6日某医院提供了新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某医院未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违法行为也已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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