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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严禁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索取和收受“红包”的规定

作者:    来源:温医大〔2014〕87号    发布时间:2014/11/21 9:52:47    点击量:    【打印文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附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等精神,结合我校附属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各附属医院的医生、护士(以下统称“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贵重礼物等。
  第四条 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取和收受“红包”。严格执行“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的规定。
  第五条 医务人员对患者及其亲属等在诊疗期间主动赠送“红包”的,应予以拒绝,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拒绝而收到“红包”的,应在48小时内主动予以退还;如遇出差等原因而无法及时退还的,应在48小时内以电话、短信或微信方式有效告知医院监察部门,并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红包的途径为:
  1. 缴至患者住院账户,并留下书面凭据;
  2. 上交医院专设的廉政账户,并留下书面凭据;
  3. 上交医院监察部门。
  第六条 收受“红包”超出规定时间后主动上交医院或退还病人,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告诫批评和2—5倍的经济处罚。收受“红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退还,经组织查实的,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收受“红包”的,经查实,给予当事人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医院内通报批评;追缴“红包”或责令退还,并处以收受金额5—10倍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取消其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资格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如一年内收受“红包”两次以上,或一次收受“红包”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另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两年的处理。
  第八条 凡向患者索取“红包”的,经查实,一律从重处罚。给予当事人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医院内通报批评;追缴“红包”或责令退还,并处以收受金额10倍的经济处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降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两年,3年内不得晋升的处理。
  向患者索取“红包”情节较重的,或因“红包”问题同时发生责任医疗事故的,另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或因“红包”问题同时发生严重责任医疗事故的,另给予解除聘用合同直至开除处理;属专业技术人员的,报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吊销其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医院其他工作人员,作为“中间人”收受、转交、骗取、索取“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医院中层(含科主任、护士长)及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医务人员收受或索取“红包”,取消其所在科室(病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追究该科室(病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收受或索取“红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医院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医学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的规定》(温医〔1998〕9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医院管理处、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