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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的规定

作者:监察审计室    来源:监察审计室    发布时间:2012/9/24 17:01:05    点击量:    【打印文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医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和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遵循“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患者热心、耐心、细心、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
第四条 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和收受“红包”。
第五条       对患者或亲属(朋友)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向经治医务人员主动
赠送的钱物,医务人员应予以谢绝,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谢绝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组织。
第六条 对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收受患者“红包”的,一经查实,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取消其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向患者索要钱物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专业技术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医疗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或作为“中间人”收受、转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医疗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门诊、住院患者宣传本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和患者及亲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对查处不力或包庇袒护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本单位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患者(亲属)的要求,开展会诊(手术)所获得的劳务费用,不属收受“红包”。医务人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会诊任务,或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常规会诊,不得向患者收取会诊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03年4月10日)起施行。原浙卫(94)265号《关于严禁收受“红包”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