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
温州市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
作者:佚名 来源:防盲办 点击量:660 发布时间:2019/11/19 9:06:56

温州市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是海内外著名学者、金温铁路催生者南怀瑾先生捐资创办的,定名:温州市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推动温州医药和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开展医疗慈善救助而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是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爱心奉献精神,鼓励学术进步,开展医疗慈善救助; 奖励我市医药、农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10万元,来源于南怀瑾先生的捐赠,以及市卫生、农业和金温铁路等部门的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设在浙江省温州市,住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268 号温州医科大学学院路校区图书馆一楼:电话:0577-88828110   0577-8807557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奖励医药、农业的科技创新成果;

(二)  医疗慈善救助活动;

(三)  开展科技研究、培训及交流;

(四)  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五)  捐筹、管理和运作基金。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有医药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两个奖励项目,并按照章程规定的要求制订评选实施细则,进行奖励的评选活动。

第九条 负责医疗慈善救助活动或与其它组织结成联盟,拟订项目细则,以付之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公益事业;

(二)  对本基金会的创建和发展有贡献;

(三)  在本基金会相关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代表性;

(四)  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四)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受本基金会有关规定的权益;

(三)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对本基金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捐筹、管理和运作计划;

(四)  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制定治疗慈善救助活动实施意见;

(七)  决定科技成果奖励评选委员会的人选;

(八)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九)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十)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    决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需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重大的基金捐筹、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度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开展医疗慈善救助计划;

(三)  拟订基金的捐筹、管理和运作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奖励评选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奖励评选委员会组成的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八)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务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基金来源:

(一)  接受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

(二)  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资助;

(三)  银行利息;

(四)  购买国债、地方债券、投资基金的利息收益;

(五)  委托金融机构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对评上的科技成果的奖励资金;

(二)    医疗救助慈善活动开支;

(三)    与章程宗旨相关的业务活动费用;

(四)    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用于从事章程所规定的公益事业。

本基金会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终止清算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项管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30日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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